今后在鋰電池運輸前需要將”UN38.3試驗概要”提供給承運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關人員,規(guī)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開始,但根據(jù)筆者多年的從業(yè)經驗,部分承運人會提前執(zhí)行,因而需及早加以關注和了解。

  鋰電池運輸前通過UN38.3的測試(除特殊情況和獲得批準的之外),這項國際規(guī)則一直就被要求嚴格執(zhí)行,但之前的規(guī)則并未明確要求在運輸時提供UN38.3的測試報告,這也就給個別不良的制造商和托運人有了隱瞞和逃避的機會而不進行鋰電池測試。

  然而一份完整的UN38.3測試報告技術性很強,內容也較為冗長,不方便非**人士閱讀和了解,為此聯(lián)合國危險品專家委員會修改了規(guī)則,簡化了測試報告的項目內容,以”試驗概要/Test Summary”報告形式提供,該概要規(guī)定了10項基本內容,其詳細內容請查看上期答疑問題”新版的《試驗和標準手冊》UN38.3都有那些變化?”的第二部分”試驗概要”的項目內容”。除此之外的其它方面:

  適用類型:包含單獨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芯和電池組,以及裝有這類電池的設備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這類電池。

  報告區(qū)分:對每個種類的鋰電池及制造商,以及測試實驗室的不同,都必須分別的單獨提供試驗概要。

  獲取對象:任何個人,商業(yè)實體,監(jiān)管機構,消費者,運輸商等都有權利獲得試驗概要。

  獲取途徑:由制造商或供應商提供,還可以從網絡上獲得電子版的報告,試驗概要必須確保所提供的內容與電池實物一致。

  報告編寫:應以鋰電池生產商作為試驗概要的編寫主體,也可由UN38.3的測試機構輔助或進行編寫。

  使用文字:目前尚未要求,但對出口至海外,以及其它國家銷售和監(jiān)管的需求,應使用英文撰寫,或使用英文加中文雙語編寫。

  其它鋰電:由鋰電池驅動的電動車UN3171,或含有鋰電池的混合動力車輛UN3166,其中的鋰電池也需要提供”試驗概要”。